《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》施行

10月12日,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《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》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贵州省精神卫生条例》已于2024年7月31日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,10月10日起正式施行。

按照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安排,2023年2月21日,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牵头成立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、省司法厅、省卫健委、省第二人民医院等单位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小组,开展《条例》的立法调研、起草论证工作。起草小组先后赴全省9个市州,深入42个县,到55家医疗机构、4家院校开展立法调研、征求意见、论证改稿。起草小组先后召开10余次专题座谈会,对文本进行了20余次修改完善。经反复修改论证,经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。

《条例》共八章五十一条,分为总则、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、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、精神障碍的康复与照护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、保障措施、法律责任、附则等,呈现出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、大力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工作、优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服务与管理、强化经费保障措施、加强精神卫生能力建设等六大特色亮点。

《条例》的施行将更好地推动贵州发展精神卫生事业,规范精神卫生服务,促进公民心理健康,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。下一步,全省各级人大、政府和有关部门将认真组织学习宣传、全面推进贯彻实施、大力加强监督检查,切实抓好《条例》贯彻实施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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